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唐X青于2025年5月份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借给在麻将馆认识的牌友“老X”使用,并于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9日分别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帮“老X”取现来路不明的资金5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5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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