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广场)不决字[2025]第0103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2月1日期间,彭**在不具备榆市村嫩溪垅村民小组组长身份的情况下,利用其保管村民小组公章之便利,出具虚假《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并冒用嫩溪垅村民小组法人代表身份出具《委托书》、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的陈述和申辩、谈话笔录、怀化市鹤城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开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该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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