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西)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刘*在湖北孝感饭店打工时无聊用手机进入一个叫“英皇娱乐”的赌博网站,刘*在赌博游戏里面充值,赢了2000金币后选择提现下分,刘*在赌博网站提交了自己在大祥区中国工商银行西湖支行办理的银行卡:6215591906000336306,过了大约1小时刘*收到了纪佩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100017904961)2004元的转账,刘*此次赌博获利2004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银行流水,3.案件溯源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