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81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瞿***
  现查明:违法单位醴陵市****于2025年4月1日、4月12日向贵州省平塘县白龙烟花爆竹厂销售了总计3000kg硫磺,未在湖南省易制爆物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超过了规定期限。该交易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未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检查记录、营业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ull合并执行罚款10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