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
现查明:2025年04月02日06时许,李XX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性质为营运车)沿浏阳市XX区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XX科技厂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李XX有饮酒嫌疑,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79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和申辩;2.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3.公安交通违法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经过;5.现场查获照片;6.呼气式酒精检测告知单;7.张强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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