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石)决字[2025]第0344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4月初,唐某姣反复将唐某国房屋外墙戳烂五、六次,并将自家门口水龙头打开,将水排入唐某国家房屋,导致唐某国房屋内部积水严重,冰箱、消毒柜等财物被水泡坏。后唐某姣在石岩头派出所自愿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做任何有损唐某国房屋的事情。2025年5月初,唐某姣在写下保证书后仍故意将自家澡堂地板砸开,将水往洞内不停排放,造成唐某国房屋渗水,屋内财物再次受损。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