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七)决字[2025]第034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石期*******,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石期*******。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许,陈XX在零陵区红星美凯龙充电桩将自己汽车充电时未关闭车灯,汽车灯光射到了正在夜市吃夜宵的杨XX等人,杨XX与陈XX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陈XX用脚将杨XX左侧肩膀处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诊断证明,5、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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