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97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曲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
现查明:2018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易××因吸食毒品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09月08日违法行为人易××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局查获,后于同年09月16日被处以社区戒毒3年,后易××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易××通过向“××”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在××市××路××酒店房间内用电子烟吸食的方式吸食毒品,2025年7月23日,民警在长沙市××区将违法行为人易××抓获,经对易××的毛发进行检测呈阳性(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抓获经过、毛发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吸毒史相关证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