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永兴县马田镇马矿*******。
现查明:2018年05月04日20时52分许,王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ZXXXX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大道由东往西途经郴州市北湖区省道322111公里郴州大道与国庆南路交汇处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76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驾驶员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处罚过,此次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曾经酒驾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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