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44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岳*******。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3时许, 违法行为人罗X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XXXX小区4栋楼下,因停车问题与韩X梁发生口角纠纷,违法行为人罗X因为气愤,扯坏了韩X梁的上衣,用手掐了韩X梁(未作伤情鉴定)的脖子。且无法达成和解。2025年7月24日,罗X主动前来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本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病历材料、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