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龙)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高桥镇皂泥峪村7*******,现住高桥镇皂泥峪村7*******。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9时24分,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一人)行驶在慈利县高桥镇三岔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查陈某某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本人陈述与辩解、驾驶证和车辆查询结果及行为人和所驾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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