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邓)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单位:兴邦中****,地址:,法定代表人:欧***
  现查明:兴邦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制度,视频图像保存不足90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