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77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周**在四川成都做事时,在当地酒吧认识一名外号称“包子”的男子,该男子联系周**以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为由,要求周**帮忙收一笔亲戚的钱,于是周**出于义气将自己本人名下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6217681903221821)提供给了对方,随后该卡收到一笔20344元的转账,对方提供了另一个银行账户并要求周**将钱全部转往上至账户上,由于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存在风险,转账未成功,随后对方要求周**去取现,周**嫌银行离自己住处太远,于是就到居住的小区附近商店换现19300元,又在自己的女朋友手中拿了1000元,总计20300元现金交给对方。违法行为人周**名下的中信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一起,涉诈资金20343元,目前周**已将20343元全部退赔到位,已取得被骗人赵云飞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与收条。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积极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