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99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5时至21时,邓××、邓××、段××、邱××、邓××在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小区出口处邓××的××店内打10元的底,闷10元看牌的下30元,闷20元看牌的下60元,闷30元看牌的下100元,100元封顶的“炸金花”,共计输赢近万元。麻将馆邓××以盈利为目的叫邓××等人来麻将馆打牌,并从中抽水7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监控截图、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