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9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3年01月16日14时许,我大队民警李XX和彭XX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毅东路十字渠路段参加岳阳市公安局交警君山大队组织的酒驾整治行动,拦停一辆沿柳毅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十字渠交叉路口号牌为湘FXXXXX的小型汽车,见该车驾驶员胡XX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定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经公安平台查询驾驶员胡XX曾于2014年06月16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2022年6月3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