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69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辕门口街道*******,现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7时56分许,曾**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湘E01019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沿河路与跃进路交叉口时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据照片、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