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上车*******,现住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郑××分别于2025年7月20日、7月23日两次窜至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小区工地盗窃铝合金及钢管,共计盗窃铝合金103.6斤、钢管414.3斤,后销赃获利共计930元。2025年7月24日,郑××被我局民警查获。另查明,郑××于2023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