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川*******,现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涛与违法行为人何静深、周**、黄宇杰、郭亚东、柴君龙因周涛被传患有艾滋病发生言语冲突,双方约好在温莎KTV门口打架,在温莎KTV门口何静深等人言语挑衅周涛,周涛持菜刀对何静深进行挥砍,何静深空手夺刀,并不断用拳头猛击周涛头部,直到夺刀成功,在周涛摔倒时,周**用木凳对周涛进行击打,郭亚东用脚踢周涛,黄宇杰用木棍对周涛进行击打,周涛在站起来的过程中,周**再次将木凳砸向周涛,之后何静深将周涛踢倒,并跟上去用脚踹周涛,郭亚东见状捡起木凳砸周涛,而柴君龙用木棍击打周涛,之后几人迅速逃离现场,此次打架导致周涛左手手腕受伤、左手骨折,何静深左手大拇指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x、何xx、周xx、黄xx、郭xx、柴xx的陈述;2.受、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民警联系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