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黄材*******。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2时许,隆××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与永丰路交界处附近的早餐店门口旁,盗窃了一台白色杂牌单车,价值约500元。隆××于2025年7月23日投案自首,已将单车返还给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陈述、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隆**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