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6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黄茅*******,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黄茅*******。
现查明:2023年2月14日20时至22时之间,李X伙同尹X章、吴X勇、王X强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悦辰足浴V02包厢内,采用打最低下注100元, 上不封注的“三公”进行赌博,唐X、唐X武负责抽水。
以上事实有唐X武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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