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10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双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李**驾驶湘Ax飞度牌小型轿车从宁乡市xx口xx嘴出发回宁乡市xx的同兴小区租住房休息,沿金朱公路从西往东行驶到金朱公路1公里868米处时,与郭庆驾驶的湘Hx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庆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弃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强险电子保单、郭×证言、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