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宁公(菁)不决字[2025]第0126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菁华*******。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李*军、陈某等人在宁乡市菁华铺乡傅家塘村***组11号胡*波家中一楼堂屋内以麻将牌“扳坨子”的方式进行100元起注的赌博活动,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陈*英正在赌博现场,陈*英本人不承认参与了赌博活动,且仅有陈某一人证实她参与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陈某陈述和申辩,陈*英本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细英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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