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687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违法行为人宁××为谋取钱财,在流峰镇水头村将受害人李××停放于宁××家中的摩托车偷走,在桂阳县城××摩托车维修店以35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在宁××的指认下已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