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宁公(菁)不决字[2025]第0127号

  违法行为人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菁华*******。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李*军、陈某等人在宁乡市菁华铺乡傅家塘村***组**号胡*波家中一楼堂屋内以麻将牌“扳坨子”的方式进行100元起注的赌博活动,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蔡*珍在赌博现场,但蔡*珍不承认自己参与了赌博活动,且无人证实她参与赌博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蔡*珍本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素珍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