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不决字[2025]第0260号
违法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3年06月19日15时许,骆仙派出所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在交易危险化学品硫磺时无仓储、对交易的物品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备,对销售物品流向性登记不齐全。民警对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整改后,方银公司放弃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种类,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因郴州市方银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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