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4时54分,驾驶人胡**驾驶粤FPU775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兴县郴电路路段,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驾驶人胡**酒精含量为43mg/100ml。驾驶人胡**对结果有异议。随后办案民警带其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湘衡经纬司鉴[2025]毒鉴字第857号认定,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7mg/100ml。经公安交警数据查询,2024年01月16日,驾驶人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查获,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立案决定书、查获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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