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治)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金*******,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金*******。
现查明:2025年7月份,周×将自己购买的电子捕鱼打烟机放置在益阳市资阳区×××社区××××馆内从事赌博行为,2025年7月23日晚上20时30分许民警到达××××馆,将正在电子捕鱼打烟机上进行赌博的徐×、蔡×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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