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9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新厂*******,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文昌*******。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湖南省×××宿舍10栋楼下,利用之前帮林×做时时私自配的电动车钥匙,盗得受害人林×的一台紫色“台铃”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交给杨××使用至今,直至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提取扣押文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