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腰)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茶陵县下东乡*******。
  现查明:2025年7月份一天深夜,违法行为人彭×珍伙同何×前、邹×平(已另处)、许×晶(已另处)、邓×亮(已另处)窜至茶陵县腰潞镇××村G322国道旁周×艳家鸡圈,由邹×平、邓×亮、何×前进入鸡圈偷鸡,彭×珍、许×晶在路旁负责望风。五人共偷得五只鸡,卖得非法获利被用掉。 在腰陂偷完鸡后第二天晚上,违法行为人彭×珍伙同邹×平、何×前、许×晶、邓×亮窜至茶陵县虎踞镇××村附近田地盗挖白芷约100斤,邹×平、何×前、邓×亮负责盗挖、许×晶负责剥土装袋、彭×珍负责销赃。事后卖得非法获利300元被平分。另查明,2025年4月29日,彭×珍因妨害行政执法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