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刑)决字[2025]第0725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附城*******,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附城*******。
  现查明:2024年08月22日15时许,周**在李成刚家卧室衣柜里看到有两个包, 一个格子皮包和一个咖啡色女士皮包,周**先打开格子皮包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没有什么东西,便打开咖啡色女士皮包,发现里面放有一百元面值、 五十元面值、二十元面值等现金,周**把咖啡色女士包里面的现金拿起放 在蓝色牛仔裙口袋里。周**偷了钱之后就去羊角塘镇街上找了四个商店分四笔把偷来的钱兑换成微信零钱,一共兑换了4060元钱。2025年5月28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