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董)决字[2025]第008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合泰街智能学校附*******。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流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街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其在董家段街道××××村21栋楼下将车牌(粤T×××GQ)黑色小车拉开,并进入车内翻找,其未盗得贵重物品,将车内一瓶矿泉水盗走。另查明:谭**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6年10月6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2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2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11月23日被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3年5月9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对案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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