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羊)决字[2025]第141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隆回县羊古坳镇中*******。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肖*、彭立军、彭国廷、罗家四人在隆回县羊古坳镇中团社区肖日梅所经营的麻将馆内,利用麻将打5元钱的“红中飞”麻将,每盘中码4到7个,单盘输赢30元到24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