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丫)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皮**,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丫江桥*******,现住湖南省攸县丫江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0时许,在丫江桥镇×××村王家台组“××宾馆”内,违法行为人皮×丽在未如实登记来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颜×锋、邹×兵、文×成和绰号“黄鬼”四人在其宾馆305房间、201号、203号房间开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皮**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