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治)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份,周×将自己购买的电子捕鱼打烟机放置在益阳市资阳区×××社区××××馆内从事赌博行为,2025年7月23日晚上20时30分许民警到达××××馆,将正在电子捕鱼打烟机上进行赌博的徐×、蔡×当场抓获,周×随后向公安机关民警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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