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59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新晃县梅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2时许,伍X宏在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四号楼A区二楼办税大厅内看见龙X进入女卫生间上厕所后,便偷摸来到龙X上厕所的坑位旁,使用手机偷拍龙X上厕所时的照片与视频,在作案途中被龙莉发现,伍X宏便先行逃走离开;另查明伍X宏在2025年02月至06月多次窜至新晃县政务服务中心四号楼A区二楼女卫生间内使用手机偷拍龙X上厕所时的照片与视频。
  以上事实有:1、伍X宏的陈述与申辩;2、龙X的陈述;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截图;5、电子数据提取资料;6、现场指认资料;7、到案经过;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