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911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鸡冠山乡芦下村孙*******,现住江西省上栗县鸡冠*******。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孙××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赣×××××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190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醴陵市运往广东省河源市,途经浏阳市大瑶镇××××站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孙××的陈述与申辩;2、检查笔录;3、证据保全清单;4、指认照片;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非法违法线索移交函;6、查询证明;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190件烟花爆竹)。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