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高永支)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3时4分,邹××驾驶湘××××××的中型普通客车行至永州-贺州高速公路42km(富家桥收费站入口)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邹××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交管系统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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