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不决字[2025]第0259号

  违法单位:郴州兴****,地址:,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2024年03月22日14时许人民路派出所联合北湖分局矿管大队对郴州市××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易制爆检查时,发现该化验室存在易制爆相关制度存在隐患,易制爆危化品仓库人防、技防不合格;流向台帐记录不清,帐物不相符;有易制爆危化品在实验室保管,没有回仓库的情况。经矿管大队及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再次检查,该单位已及时整改合格,排除相关隐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枪爆、危险物品安全检查表、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郴州兴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