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莱茵*******。
  现查明:2023年01月06日21时18分许,欧阳XX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A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XX大道XX路口,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欧阳XX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4毫克/100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欧阳XX曾于2014年08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2014年08月21日接受处罚。经查,驾驶人欧阳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