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白水)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水*******,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35分许,违法行为人戴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XX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汨罗市XX线XX镇越江村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6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XX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