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浦)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单位:浦市镇****,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8时许,我所在日常检查宾馆的工作中发现石某某(14岁)、陈某(16岁)、黄某某(14岁)、向某某(14岁)四人泸溪县浦市镇××宾馆房间303房住宿,××宾馆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入住的未成年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由黄某某登记其父亲黄某的名字开房,××宾馆将303房卡黄某某,后石某某、陈某、黄某某、向某某四人到××宾馆303房间入住。××宾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