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82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上午11时许:在新化县枫林街道汽车西站附近的瑞丰车行,因邹XX前男友安XX(已处理)和现男友伍X(已处理)打架,邹XX哥哥邹XX赶到现场后和安XX老表王XX发生口角,邹XX使用手打了王XX头部一拳,经诊断王XX左颞部头皮挫伤,右上臂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