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春)决字[2025]第1898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24年01月至今,黄某某在长沙县黄花镇家中通过微信向上线胡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金额10余万元,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黄某某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提取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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