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江)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江村*******,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江村*******。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晚上20时许,在双牌县××镇××村,郑××醉酒后到××村妇女主任周××家中拍桌子闹事,推搡并欲殴打周××,并言语威胁要杀掉周××。在被人拦开后,郑××又问前来劝解的村辅警周××要钱,言语威胁要杀掉周××,后又将周××所开的摩托车踢倒在地。郑××还言语威胁要杀掉前来劝解的村干部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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