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90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道州北*******,现住湖南省道县小江口*******。
  现查明:在2025年6月17日中午12时许,何XX在道县石厨头社区内将杨XX打伤,杨XX的人身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