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茶)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相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相市*******。
现查明:依法查明违法行为人廖××在2025年7月22日14时许,陪同其侄子廖××在茶市镇××手机城购买手机时,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看到一台白色OPPO A3手机,便想着占为己有,趁手机店老板在柜台翻找手机时,将白色OPPO A3手机放进自己左边裤兜,随后因侄子未谈好购买手机价格,便离开手机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笔录、证人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予以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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