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与杨XX共谋于2023年成立“怀化XXX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李XX负责在国内寻找需要出国娶妻的男子,杨XX负责办理出国证件以及国外娶妻的事项。李**通过该方式将唐XX、赵X安排给杨XX,杨XX带领两人以旅游名义办理护照、签证赴老挝相亲,两人在国外相亲成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人、出入境申请表、公司相关资料、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