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96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大坪*******,现住湖南省韶山市大坪*******。
现查明:2025年1月30日15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x伙同违法行为人黄xx,窜至长沙市雨花区xx小区负二楼地下车库,为占有他人财物,将受害人刘xx停放在雨花区同升街道xx小区2期6栋地下室的电动车六块电瓶盗走。违法行为人黄xx将盗窃的电瓶用于自己的电动车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受害人询问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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