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历经*******。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上21时许,因被害人李××欠李×的钱,李×遂和李××一起寻找李××的下落,李×和李××经过打听得知李××出现在株洲市荷塘区×××××区××栋一楼的无名麻将馆,两人遂一同前往麻将馆找李××要债,李××称身上没钱。此事被违法行为人欧××得知,因李×系其女朋友,遂决定过来找李××的麻烦,期间李××一直在麻将馆内守着李××。当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欧××带着易×从株洲市天元区赶至麻将馆,欧××跑进麻将馆内,一只手箍着李××的脖子往外拖,另一只手拿着手机不停的砸李××的头,李××则伸手帮忙将李××从麻将馆内推出去。当欧××和李××二人将李××拖至麻将馆外面后,李××用手箍着李××的双手防止其反抗,欧××则一边抓着李××的头发把他身体往下压,一边用手砸他的头,同时朝李××的上半身踢了几脚,导致李××受伤,事后欧××等人逃离现场。在这期间,易×和李×一直没参与动手并一起劝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赔偿了被侵害人李国文,并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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