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22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6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酒后驾驶湘BJ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炎陵县霞阳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被炎陵县××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7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曾于2022年3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炎陵县××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违法嫌疑人人车合一照、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执法记录仪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